六新法(上)(2 / 2)
但社仓法和青苗法最大的不同在于:青苗法是由官府主持经营,容易造成营私舞弊,强行摊派的现像,而社仓粮源来自于富户和丰收之年社民的自行自愿积累,并由社民选举出品行端正的人为社和社副责任,接受每一个社民的监督,政府和官吏不得插手社仓事宜,免除了“吏缘为奸”之弊。同时青苗法规定,农户是以铜钱偿还所借的粮食,也被商人借机压价,而社仓法则是以粮还粮,从而能够减少
损失。
但社仓法也非尽善尽美,问题在于,一般社仓都是以乡村为单位,只对本乡村的农户放贷,而不是所有乡村都有条件成立社仓。而且社仓毕竟是民间组织,容易散伙。而且还有一些农户再借粮之后,因为种种原因,秋收之后还是还不上,社仓也难以处理。
这一条是由陈亮提出,并且在朱熹的基础上,作出一定的修改,一是由官府出面组织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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